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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發〔2010〕25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確保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貫徹執行2009年《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期定額》(以下簡稱工期定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期定額是編制工程招標文件、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確定工期的依據;也是施工企業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投標工期,安排施工進度的參考依據。 二、工期定額的工期天數(以下簡稱定額工期)是指工程自開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符合合同約定竣工驗收條件,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歷天數。 三、招標人應當依據工期定額計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注明。招標人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額工期時,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費用,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30%。超過30%,視為發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理。 四、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額工期時,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標底)時,招標人應根據工期要求編制按期完成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據此方案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未編制施工方案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壓縮工期增加費。 ?。ㄒ唬嚎s定額工期在5%以內時,工期每壓縮一天按工程造價(不含設備費,下同)乘以以下比例計算: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0.2‰;市政工程、房屋修繕工程0.6‰。但壓縮工期增加費最多不超過工程造價2%。 (二)壓縮定額工期在5%~10%以內時,壓縮的全部工期天數每壓縮一天按工程造價乘以以下比例計算: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0.4‰;市政工程、房屋修繕工程1‰。但壓縮工期增加費最多不超過工程造價3%。 五、招標人壓縮定額工期超過10%時,招標人應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對施工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承擔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責任。 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標底)時,招標人應根據論證后的方案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未編制施工方案的按以下原則確定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壓縮定額工期10%以內的天數按本通知第四.(二)條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 10%以外的天數,工期每壓縮一天按工程造價乘以以下比例計算搶工措施費: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1‰;市政工程、房屋修繕工程3‰。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