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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建標定字〔2011〕7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各市標準定額(建筑經濟)站,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1〕25號)精神,決定對建筑安裝工程中的稅金進行調整。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筑安裝工程計價活動的,均按納稅人工程所在地不同進行稅率調整。調整后的稅率為:在市區的3.477%,在縣城鎮的3.412%,不在市區、縣城鎮的3.284%。 計費基礎見山西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 二、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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