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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建市管〔2011〕18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教〔2011〕10號)的精神,本市從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當依照該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征收率為2%。為此,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費用中稅金亦作相應的調整,調整后的稅金內容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費率為:市區3.48%;縣鎮3.41%;其他3.28%。 本通知適用于在本市繳納建筑類營業稅的施工企業。凡不在本市繳納建筑類營業稅的施工企業仍按原稅率計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負責解釋,施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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