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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明梅列區某橋坍塌事故 2005年12月14日三明梅列區某橋在施工中整體坍塌,造成6人死亡。該項目由三明市梅列區列西街道列西村龍泉寺寺務委員會集資建設,三明市交通規劃設計院設計,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總承包部直屬工程處施工(合同承包單位),福建新東南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監理。該橋是三鋼到龍泉山村通往龍泉寺的一座石拱橋,橋長70.68米,拱高度20.82米,橋上部結構為單拱(跨徑40米),下部結構為明挖擴大基礎,U型橋臺,橋面寬7.5米,造價96萬元,屬大橋類。(圖片)
3、廈門某大橋引橋坍塌事故 2006年8 月 29 日15:40左右,位于廈門某在建大橋的引橋及部分接線工程,在澆筑B 標段左幅第十一聯第一節段箱梁(跨徑40m)混凝土時,發生支架坍塌事故。當時現場共有人員32人,其中施工項目部人員 2 人、監理人員 2 人、工人28人。事故發生時17位工人在箱梁模板上施工,均受傷,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從醫院反饋資料看,受傷住院的17人中重癥監護2人,其余人員病情平穩。(圖片)
(二)原因分析1、2004年08月16日,某師大圖書館附樓坍塌事故(1)直接原因 1)模板支持系統鋼管支架水平和豎向剪刀撐設置嚴重不足; 2)經省中心檢驗所檢測,扣件(旋轉、垂直)抗滑和抗破壞性能不合格,鋼管壁厚普遍偏薄。(2) 間接原因 1)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 2)公司未組織專家進行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模板支撐體系專項施工方案沒有結合工程實際編制,針對性不強,違反現行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 3)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把關不嚴,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監理單位福建某監理公司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 2.2005年12月14日,三明梅列區某橋坍塌事故(1)直接原因 1)拱架存在的主要問題:拱架沒有按規定設計計算、拱架穩定性差、拱架立柱基礎未按有關規定安裝、模板及木腳手架支撐體系搭設存在重大隱患。 2)施工過程存在的主要問題:該橋主拱圈砌筑程序未按涉及文件的規定進行、主拱圈砌筑過程中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拱圈進行拱架施工變形觀測、未按橋梁規程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砌筑。(2)間接原因 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失控,項目經理和監理人員從未到過現場,施工單位未編制模板及腳手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建設單位違規發包工程; 3)梅列區規劃建設局對該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管不力,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有關人員嚴重失職。 3.2006年8 月 29 日,廈門某大橋引橋坍塌事故(1)直接原因 1)模板專項方案未考慮高海潮水位對支架立桿基礎的不利影響。該地段原為海堤外淺灘涂,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海砂在兩側碼砌,中間回填海砂筑島,填筑的高度 4 ~ 5 米作為滿堂支架的基礎。但是,在方案中未考慮筑島回填砂基遇潮水浸滲對支架立桿基礎的不利影響。 2)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支撐體系搭設不符規范要求。水平向未設置剪刀撐,縱、橫向剪刀撐設置不足,掃地桿設置高度偏高(70cm);立桿對接接頭未按規定錯開,均在一個平面內;底托伸出鋼管的長度超過300㎜時未采取可靠措施固定;從現場實際用材看,鋼管壁厚不足,扣件重量偏輕。 3)基礎沉降量根據經驗取值。模板滿堂支架設計方案中未進行支架立桿基礎沉降量計算,僅根據個人經驗取值;對地基承載力及基礎變形計算分析不到位。(2) 間接原因 1)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事故單位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 2)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把關不嚴。模板支撐體系專項施工方案沒有結合工程實際編制,針對性不強,違反現行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 3)未組織專家進行專項施工方案審查。 “三超”模板專項方案未按規定進行專家論證,僅以項目部內部有關人員舉行專題會議代替專家論證。 4)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模板專項方案的審批不認真,對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未嚴格按規范標準進行模板滿堂支架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