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格[2002]10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解決。 附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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