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建價發[2014]1號
各自治縣、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遼寧省造價管理總站《關于印發<2013年遼寧省建設工程結算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遼建價發[2013]17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1.關于稅費問題。按照本溪地稅公告[2012]3號、本地稅發[2012]100號、113號等文件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稅附加、印花稅、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價格調節基金、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以上稅費中,社會保險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價格調節基金等三項不屬于建安工程費,未含在規費中,屬于由項目業主承擔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原則上按照省結算文件第三條規定處理。 其他費用,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稅附加等四項已經在建安費用中稅金中考慮;印花稅已經在建安費用中企業管理費中考慮;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已經在建安費用中利潤中考慮,均不另外計取。 此外,對于工程中發生的按照項目、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收取的排污費、噪音費等其他費用,原則上也由建設單位承擔,甲、乙雙方可依據實際發生憑證按實結算。 2.關于建經文件執行問題。我省2008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頒發后,省、市造價管理部門陸續下發了相關人工單價、人工指數、材料指數、安全文明措施費、稅金、結算會議紀要、補充定額及編制說明等建經文件,上述文件均為計價依據的組成部分,是構成工程成本的重要因素,凡執行我省計價依據的工程均應執行。 3.關于工程類別確認問題。工程類別由我處依據遼建發[2007]87號文件確認類別,工程承包方式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標文件)約定確定;無約定時,按照施工企業取得的施工資質確定。如果施工企業的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同時滿足項目需要,應以總承包資質為準。 4.關于材料的檢驗試驗費。檢驗試驗費是指對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進行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也稱見證取樣檢測)。2008年我省計價定額的材料費及價格信息網材料價格均未含該費用。 此項費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按其規定處理。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施工企業通過自身設立的實驗室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用,由其自行承擔。凡委托第三方機構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施工單位可憑發生憑證,向建設單位計取。 附件:《關于印發〈2013年遼寧省建設工程結算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遼建價發[2013]17號).zip
本溪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