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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建質安監字[2009]9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預拌砂漿質量管理,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業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的綜合利用,控制建筑施工現場的揚塵污染,促進文明施工,根據商務部等五部局商改發[2007]205號、市政府辦公廳濟政辦字[2008]85號文件及《預拌砂漿》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生產的濕拌砂漿或干混砂漿。 第三條 濟南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預拌砂漿質量管理工作。委托濟南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以下稱監督機構),負責對預拌砂漿質量日常的監督管理。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協會協助監督機構積極引導生產企業遵守國家規范標準,實行行業自律,規范預拌砂漿市場秩序。 第四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供應、使用活動和實施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我市繞城高速以內地區,以及章丘市、長清區城區內,自本規定實行之日起,凡新開工項目且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現場一律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自2009年8月1日起,所有在建項目施工現場一律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砂漿。鼓勵其它區域積極采用預拌砂漿,加快推進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 第六條 投資建設預拌砂漿生產站(點)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建設前應到規劃、土地、環保、建設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鼓勵和支持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遵照本規定投資建設預拌砂漿生產站(點)。 第七條 生產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生產供應預拌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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